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期,媒体披露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2022年7月在办理暴继业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情况。
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称,2022年7月7日,34岁的河北省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暴钦瑞等9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被带到宾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暴钦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离世。司法鉴定显示,暴钦瑞离世与他生前遭受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
那到底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项强制措施的争议在什么地方?为此,川观新闻记者小铭邀请到了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来告诉你背后的法律知识。
先说下到底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胡磊告诉小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帮助大家理解一下,其中拘留与逮捕属于羁押措施,意思基本等于“蹲号子”,就是关在看守所。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都属于非羁押措施,可以理解为不用关进去,但行动自由受限。监视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需要像拘留、逮捕那样完全被关押,但必须老实待在自己的住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类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胡磊介绍,其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意是旨在保障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而免于被逮捕进而被羁押。通俗地说,就是为了让那些没固定住处的人也能享受“非关押”待遇。但是,就网上已有的争议性案件来看,这个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主要的问题,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监督。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不是羁押。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说,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决定即可,可以无须向检察机关报备或经其批准。结果就是,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有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这样,难免会形成监督的空白地带。
监督缺位,风险就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可能遭遇刑讯逼供,包括遭受殴打及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另外,这些地点往往是公安机关控制的封闭场所,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中遭遇到前面那些侵害,甚至连向外界求助的机会都没有。
胡磊还告诉小铭,目前,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规范体系,比如场所到底需要具备什么标准、其间需要哪些外部监管措施、怎么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怎么约束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所以,网上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改进还是废除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争论挺大:有人觉得该修订,加装“安全锁”;也有人觉得干脆废除算了。关于这事儿,小铭将继续关注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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