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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最新通知!

更新时间:2025-06-06 12:48:0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财行〔2025〕27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市)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市)定点会议场所采购、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做好本地(市)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管理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科学合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硬化预算约束二十七条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24〕24号)以及我区现行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具体管理和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不再重复采购。

第六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区及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可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查询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八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不得超过本地(市)现行会议费相关标准,并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各地(市)财政部门在确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包括LED屏或投影、话筒、音响等)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及连接数量等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各地(市)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各地(市)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如只规定了综合定额标准,未规定住宿费标准或伙食费标准的,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的宾馆、饭店细化住宿房间和伙食费的价格。

第十二条 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三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凡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宾馆、饭店,不得纳入会议定点场所采购范围。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各地(市)财政部门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各地(市)财政部门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各地(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六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采用实地查验、对比分析等适当方式审核后,确定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所在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调整或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总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全区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五)完成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具体管理和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作为采购主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按规定时限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上注册,将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和协议价格等信息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

(二)负责本地(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以及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

(三)负责对本地(市)会议定点场所变动调整情况进行核查。

(四)负责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本地(市)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答复和处理。

(五)负责本地(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工作。

(六)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需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七)完成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定期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入住接待、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督促本地(市)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会议费报销的审核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报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各地(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各级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会议定点场所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周期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保持一致。《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藏财行字〔2015〕5号)同时废止。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2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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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财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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