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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配偶借钱,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更新时间:2025-09-08 14:35:00

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某是多年认识的朋友,2014年,被告韩某某向原告杨某张口借15万元,称其遇到了难处,杨某觉得朋友遇到难处,自己能帮就帮一把,于是将钱借给了韩某某,韩某为其写下欠条一支。等到杨某催要还钱的时候,韩某某陆续偿还5万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剩余款项,杨某这时才知道,原来被告韩某某在外欠了很多笔款,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于是一纸诉状将韩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一起起诉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庭审时,原告提供了被告韩某某签字的借条一支,原告陈述被告韩某某借款后,通过其小舅子陆续还款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韩某某借款是用于偿还其之前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的借款单系被告韩某某个人出具,借款单上并无被告刘某某的签字,且该借款单所涉借款金额15万元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属于被告刘某某与韩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现原告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诉请判令刘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过程中,常会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夫妻共债务认定,分为四种。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或通过行为表示同意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结合负债金、家庭收入、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特殊情形的债务认定:担保之债,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担保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经营目的,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若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

1.债权人举证责任: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需提供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追认记录等;超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

2.债务人举证责任:反驳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需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债务用途不符等证据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证明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挥霍、赌博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鄂尔多斯市达旗人民法院

编辑: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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